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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院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2016/09/06 08:31:15人浏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教工委廉政建设指示精神,深推动马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进一步明确思政部班子每个成员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并结合思政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在马院党总支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领导成员各负其责,依靠广大教师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部领导理论联系实际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中。与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形成部党委发挥“核心作用”,“一把手”总负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做到“一岗”双责,任务细化,人人有责,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二条  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追究。研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奖惩事项等。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秘书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承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  学院党政一把手直接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院党政一把手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安排部署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2、广泛深入宣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学习“两个条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切实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3、履行监督职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廉洁从政情况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情况,特别是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斗争中遵守政治纪律情况经常进行自查、自究。

4、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各项制度,防止不正之风,坚持民主公开,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5、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制定出院党风廉政建设规程,并每学期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

6、对学院职称评定、考评、考核、评选各类先进等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集体决定、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7、要始终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在认识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8、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要与干部职工的业绩评定、奖励、选拔、任用相挂钩,并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报告、年终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

9、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认真实践“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加强作风建设。

10、加强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责任目标

第六条  院党总支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政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书记、各党委委员对分管工作负责。

第七条  院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范围内师生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要拿出针对性可行性办法,便于操作,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及直接领导责任。要重点追究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中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责任,在职责范围内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不仅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而且还要追究直接领导和执行人的责任。

第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并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

    1、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办,或者对上级部门主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案件,致使财产遭受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选拔任用干部、职称评定有违纪行为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统计、法规、院纪、院规、弄虚作假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对立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恶劣影响而知情不管的、包庇纵容的。

7对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贪污挪用公款、做假账、吃回扣、公示失真、欺上瞒下的。

8、对以权谋私、行贿受贿、分配不公、贪污公物的。

9、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和邪教组织的。

第十一条  院领导班子违纪违法的,由院党风廉政领导小组初核,并上报上级党委和纪检委。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马院党总支

                              2016.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