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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2016/11/02 10:15:05人浏览

 

为进一步发挥考勤制度与工资待遇的激励、约束作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勤制度

第一条 考勤是指对教职工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校规校纪,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迟到和早退,因故不能到岗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人事部门根据考勤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节日慰问金)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勤奖、业绩津贴及校内其他各项补贴)。具体考勤要求为:

(一)管理岗位、辅系列岗位及工勤岗位的人员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人员,严格按工作时间进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或利用工作时间干私事。辅系列岗位的人员同时考核其岗位完成工作量。

(二)主系列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实行坐班制,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主要考核其教学、科研完成工作量及参加集体活动和政治、业务学习的出勤情况。

第二条 考勤对象是指本单位所有的在编人员(含人事代理人员)。

第三条 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及岗位聘任等依据,并与工资待遇直接挂钩。

 

 第二章  请假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四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教职工因患病、个人或家庭急事、结婚或处理直系亲属丧事等需要请假,必须依照请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第五条 请假者在学校网络智能办公系统(OA系统)填写并提交《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以附件形式一并提交,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如下:

(一)病假

病假是指教职工非因公成疾,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并取得凭证而获准休息、疗养、治疗以及恢复健康的缺勤时间。请病假者,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务部门的医生诊断证明书,经本校医院签署意见,并按以下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办理:

1.病假在15天以内的,直接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提交人事处备案。

2.病假超过15天(以下凡超过均含)至1个月内(按30日计,下同)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经相关部门(教师、实验人员分别提交教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其他人员直接提交人事处)签署意见后,提交人事处审批。

3.病假超过1个月的,所在单位按本款第2项要求提交人事处审核后,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4.单位主要领导需请假的,直接提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校领导审批;副处级干部需请假的,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校领导审批。审批后由人事处和组织部备案。

5.女教职工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属计划内)怀孕,经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提交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挂靠人事处)核准,按病假处理。

(二)事假

事假是指教职工经领导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假。请事假者,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请假,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1.事假7天以内的,直接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提交人事处备案。

2.事假超过7天至10天内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报相关部门(教师、实验人员分别提交教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其他人员直接提交人事处)签署意见后,提交人事处审批。

3.事假超过10天的,所在单位按本款第2项要求签署意见提交人事处审核,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4. 单位主要领导需请假的,直接提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校领导审批;副处级干部需请假的,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校领导审批。审批后由人事处和组织部备案。

(三)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

女职工产假、男职工看护假以及教职工因接受节育手术而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假的,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提交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挂靠人事处)核准后,提交人事处审批。

(四)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孩子的女教职工产假满后,确有实际困难,需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视工作情况提出意见,提交人事处审批。

(五)婚假、丧假

由所在单位(部门)严格按照第三章第十、十一条规定的天数进行审批,提交人事处备案。婚、丧假期间超过法定休假期限部分,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事假处理。

(六)探亲假

探亲假是同父母、配偶分居两地且工作满1年的在编职工,到异地探视父母、配偶的一种例假。我校是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教职工应在寒暑假休假期间探亲,不再另行给假。如确需在非寒暑假期间探亲的按事假处理,不享受探亲假有关待遇。

第六条 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及时到所在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并报人事处备案,否则按超假处理。若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事先申明理由,按以上要求办理有关续假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三章  病假、事假、婚假、探亲假等假期待遇

第七条 病假

(一)基本工资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含,下同)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且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绩效工资及其他有关问题严格按省、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2.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超过期限月份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3.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或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当年不计算工龄。

4.病假超过1年者为长期病休人员,基本工资按本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执行,保留节日慰问金和社会保险待遇,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低于湛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湛江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5.长期病休的教职工申请复工时,需向学校人事处提交复工申请及医院证明,视其身体情况可给予1–3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的,试工前后的病假合并计算。试工期间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在试工期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出具意见,人事处可从其试工期结束之月起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6.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间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的,其见习期或试用期相应延长。

7.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

第八条 事假

(一)基本工资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

3.当年事假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二)绩效工资及其他有关问题严格按省、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当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满10天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2.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满15天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3.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超过月份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均停发,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工龄。

第九条 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

(一)产假、看护假和计划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严格按照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哺乳假期有关待遇:

1.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75%计发。

2.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3.不影响年度考核。

第十条 婚假

(一)法定婚假时间为5天,实行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婚假10天。到外地结婚者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一般为1–3天)。

(二)办理结婚注册登记手续后1年不请婚假者,逾期不补。

(三)休婚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在批准的婚假内工资照发。

(四)赴外地结婚者,途中车船费全部由教职工自理。

第十一条 丧假

(一)教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丧事假5天。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往返路程假(一般为1–3天)。

(二)休丧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赴外地者,途中车船费全部由教职工自理。

第十二条 探亲假

(一)国内探亲假

1.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和单身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1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1次。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2.符合探亲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异地并且符合上一条规定,可在每4年1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3.离婚或丧偶且未再婚的教职工探亲,按单身教职工对待。

4.凡是刚分配的毕业生(本科、硕士或博士)在见习期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见习期满转为在编职工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

5.凡是调入的已婚教职工必须在校服务2年以上才享受4年1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假;调入的单身教职工探望父母和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必须在校服务满1年,当年可享受1年1次的探亲假。

6.探望父母或配偶,以父母或配偶正式户口所在地和最近路程为计算路费的依据。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本人工资照发;教职工探望配偶和单身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之内的部分由本人负担,超出部分由学校负担。

7.符合探亲假的教职工在寒暑假结束后的2个月内将报销单报人事处审批。

(二)出国探亲假待遇

1.已婚的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其国内配偶可申请出国(境)探亲。探亲假期控制在3个月之内,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必须利用工作时间探亲且准假的,按事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2.除上述情况外,教职工出国(境)探望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及其他亲人的,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但原则上不得请假。未经批准利用工作时间探亲者,按旷工处理。

3.假期满后,因故不能按时返回学校,应提前申请续假。经批准同意后,按事假处理,请假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未经批准仍不返回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4.符合本款第1项探亲的教职工,其境外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从学校至出境口岸的往返路费按国内探亲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工伤假和职业病

教职工休工伤假或职业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四章  旷工及其处理

第十四条 旷工是指教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正当理由,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不在岗位工作。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特殊情况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含不到会、旷课,下同)者。

2.虽已要求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假期已满未及时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擅自超假者。

4.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者。

5.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6.因蓄意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等不能上班者。

7.要求调离学校或申请出国(境)定居留学,未获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校或出国(境)者。

(二)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累计超过2个小时(教师2个学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累计超过6个小时(教师6个学时)的,按旷工1天处理。

(三)确有正当理由(急病、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而旷工者,事后须立即向有关领导申明,补办请假手续并经批准的,不以旷工论。

第十五条 旷工处理

(一)凡旷工的,扣发其旷工期间的基本工资。

(二)旷工半天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三)旷工1天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四)旷工超过2天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均停发。

(五)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作自动离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考勤制度,严格执行请假审批程序,使考勤管理程序化、制度化。

第十七条 人事处是学校主管考勤工作的职能部门。人事处人事科具体负责全校考勤工作。

第十八条 教学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机关和教辅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工作的主管领导。各单位(部门)指定一名认真负责、办事公正的在编教职工任考勤员。

(一)考勤主管领导的主要职责

1.建立和健全本单位请假和销假制度。

2.重视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加强纪律教育,增强教职工请假和销假的意识。

3.处理单位审批权限以内的请假审批事务;为超出单位审批权限以外的请假,出具单位意见,并要求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4.督促本单位考勤员坚持每天作好考勤登记,每月按时如实向人事处报送《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考勤情况月报表》(以下简称《考勤月报表》,见附件,可在人事处网页下载)。

5.对本单位无特别理由擅自离岗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

6.及时掌握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情况,尤其是进修、无教学任务、借调等人员情况。

(二)考勤员的主要职责

1.在考勤主管领导的领导下,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2.如实登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保管好本单位的考勤资料。

3.按时向人事处报送本单位《考勤月报表》。

4.指导请假人员正确办理请销假审批手续。

5.对本单位无特别理由擅自离岗的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考勤主管领导。

6.根据考勤主管领导的指示,完成其他与考勤相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 考勤报送要求

(一)考勤月以及《考勤月报表》报送时间,具体如下:

1.考勤月为自然月。

2.报送时间为每月5日前(如1-5日属节假日,上报时间可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在每学期开学后3个工作日内,各单位须将本单位教职工回校报到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处人事科。

(二)《考勤月报表》填写要求

考勤员应将本月本单位教职工不在岗情况,以及变动信息按《考勤月报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其中缺勤类别为:请假(含病假、事假、产假、男职工看护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婚假、丧假、国内脱产学习、组织委派干部培训、出国考察、公派出国(境)留学、自费留学、境外探亲、借调、上级组织借用等)、迟到、早退、离岗、旷工等,其他正常出勤的人员则写上“其他人员全勤”即可。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如实反映本单位人员的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上报考勤情况与实际不符或不按时报送考勤的,将对单位通报批评,所在单位不得参加当年评优。若有假报瞒报,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在教职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追究考勤员考勤主管领导责任并扣发其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不论何种原因,被停发工资期间,经批准保持社保关系的,所有应缴社保费由本人负责,并预先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本文中除婚、丧假以外,所涉及的天数一律连续计算。例如:1月1日起请假30天,则销假日期为1月30日。

第二十三条 凡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完成的,单位或部门可适当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学校办公业务费管理和误餐补助发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歌艺术学院外聘人员(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学校下属的企业单位人员的考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考勤办法。外聘、返聘教师及非编合同工的考勤和管理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假期及假期待遇,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若国家、广东省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试行)》(校人事〔2007〕45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考勤情况月报表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