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学习指导的质量,参考其他学校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导师组管理办法,结合我部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工作实行学科组领导下的导师负责制。学科组由全体硕士生导师组成,并由学科带头人担任组长。
第二条 学科组应在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为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外的硕士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
硕士研究生与导师的双向选择,由学科组根据硕士研究生和导师的意愿,结合本专业招生的具体情况和学校关于导师带生的规定作适当安排,经马克思主义学院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
在培养过程中,导师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经硕士研究生本人或原导师向学科组申请,可由学科组另行分配导师,经马克思主义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三条 导师应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教育工作,包括:指导硕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硕士研究生选课,督促、检查学习和科研计划执行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及时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动态,进行政治思想、学风、品德、纪律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和检查学位论文工作;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硕士研究生提出淘汰建议;指导就业等。
导师可采取见面、QQ、微信、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合作从事课题研究等多种灵活方式对硕士研究生进行指导,但原则上应至少指导研究生撰写一篇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并每月见面指导一次。
第四条 学科组负责对本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控和检查,组织落实硕士研究生的中期教学检查以及学位论文答辩、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等工作。
第五条 学科组应组织和安排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术研讨会,听取一定数量的学术报告,使其了解本学科学术前沿,掌握学术动态,拓宽知识面,提高其综合素质。
学科组应指导和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学校的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等科研训练项目,采取一定方式引导研究生参研导师的科研项目,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
学科组应组织和安排研究生参加各种实践培训课程,听取一定数量的实务教学讲座,使其全面发展,增强业务水平,提高综合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