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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处理办法

2015/11/06 20:18:34人浏览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弘扬严谨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培养思想品德高尚的高素质、创新型研究生,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录取的接受国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所有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包括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

本办法所涉及的学术活动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所从事的一切教学、科研和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研究生在进行科学研究和参与学术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诚实守信,严谨治学,洁身自律,正确对待学术名利,坚决抵制沽名钓誉、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投机取巧等各种学术不端之风。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等行为,主要包括:

(一)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报告、程序、数据等)

(三)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或者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引用他人的著述而不加以注明,或即使加以标注,但较大篇幅地(或过度)引用他人成果中的文字表述或图表。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在他人公开的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同意签署他人姓名;未经科研项目负责人同意而标注资助项目等。

(五)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组织人员冒名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六)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它评定(或审批)意见;在成绩表、申报表、审批表或鉴定表等各种申报材料中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七)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稍作修改重复投稿。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制度。

(九)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研究生处负责受理对本校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并责成研究生培养学院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学院应组织同行专家调查小组(由所在学科的至少3名教授组成),对所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鉴别、核查和认定,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处。

第六条 研究生处根据学院的初步处理意见进行核查,对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负面影响大小、认错态度和表现等,根据《广东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于具有第四条第(一)、(二)、(五)款学术不端行为的,可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具有第四条第(三)、(四)、(六)、(七)、(八)款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被处分的研究生,应取消其当学年的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及奖励、助学贷款等申请资格;已获当学年优秀奖学金者应停发余下奖学金;已获当学年荣誉称号及奖励者应取消该奖励。

第八条 对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未授予学位的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已授予学位者,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撤销已授予学位。

第九条 受处分的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若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发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