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部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部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培养目标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培养思想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具体素质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
(二)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或专业实践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或其他专业技术的素质和潜力;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与人文素养;具有知识社会所需要的自主性、反思性、研究性的学习品质和开放的视野;学风严谨,恪守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举止得体,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
(四)能够规范、准确地使用现代汉语,具有较强的中文表达能力;并且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运用该门外国语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相关资料。
第二章 学制与总体安排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三年。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课程学习、研究任务或参加硕士论文答辩的,经本人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学科组、马克思主义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应按规定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三年制硕士研究生第一、二、三学期为课程学习阶段,第四学期为专业实习(社会调查)阶段,第四、五学期为硕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第六学期为论文答辩阶段。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学分,并按要求开展专业实习或社会调查之后,方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 提前完成全部培养目标,成绩特别优异并符合《广东海洋大学优秀硕士生提前毕业管理办法》要求的硕士研究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答辩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应在培养方案中对各门课程设置相应的学分,并要求硕士研究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总学分不得低于32学分,其中选修课程不少于10学分(不少于5门课程)。硕士研究生需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足时完成课程的课堂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该课程相应学分。
学位课程中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考核成绩70分以上为合格(学位外语成绩以60分为合格)。不合格的必修课须进行重修,重修方式为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应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完成专业实习(社会调查)。
专业实习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实习结束之后,应向马克思主义学院提交《广东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实习鉴定表》及调研报告。经鉴定合格的,记3学分。
专业实习(社会调研)具体要求按《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专业实习、社会调研及论文调查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考取的硕士研究生,应补修本学科学士学位课程(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补修课程不计学分。具体补修课程按照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的要求由指导教师确定。
第十条 本部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及要求如下:
(一)公共必修课,2门,计8学分。
1.政治课,3学分,必修课,考核方式为考试;
2.第一外国语(含法律外语),5学分,必修课,考核方式为考试。
(二)公共选修课,按照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的要求实施,考核方式为考查。
(三)专业必修课,不少于4门,计14—18学分。
(四)专业选修课,5—6门,计10-12学分,考核方式为考查。
公共必修课(第一外国语、政治课等)、公共选修课(第二外国语)由研究生处负责安排。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要体现本学科硕士研究生应具有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结构的基本要求,同时要体现对其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采取讲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采专题讲座、课堂讨论与课题研究等其他形式。鼓励教师采用课堂讨论等互动式教学方法进行教学。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应在每门课程结束时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分定时考试、随堂考试和撰写论文考查等方式。
任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按照研究生处的统一安排登录研究生学籍管理系统录入硕士研究生成绩,并于成绩录入结束后一周内将考核材料交马克思主义学院存档。
第四章 教学检查和开题审核
第十四条 应在第三学期组织对二年级硕士研究生进行中期教学检查、筛选和开题审核工作。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中期教学检查、筛选和开题审核工作由相应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实施。
第二条 开题审核是在对硕士研究生前面各学期的所有成绩进行综合审查的基础上,在开题工作前做最终审核:
(一)有两门以上学位课程不及格者;或截至审核当时,仍未结束重修课程的,开题审核结论应为不合格,不能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二)开题审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待学位课程合格后,方可再次申请开题审核,进入论文撰写阶段,由此造成的论文答辩时间延后的后果由研究生自行负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马克思主义学院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